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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业与法律的衔接
发布日期:2012-07-19  信息来源:bte365体育
融资租赁(Financial Leasing)作为仅次于银行信贷的第二大融资工具,它充分发挥了集融资与融物、贸易与技术服务于一体,作为一种的新型金融产业,截至2013年底,全国融资租赁合同总额约为人民币2.1万亿元。融资租赁作为一种新型的金融工具,为企业融资提供了全新的模式,也给我国租赁业的发展带来蓬勃生机。但是,目前我国融资租赁业仍然存在不少问题,严重阻碍了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发展。本文从融资租赁的基础理论出发,结合我国实际,研究融资租赁业务实施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提出解决融资租赁业所面临的金融与法律问题的思路。
 
一、融资租赁的起源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第三次科技革命引起了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原有工业部门大批设备相对落后,同时也产生了以资本和技术密集型为特点的耗资巨大的新兴工业部门,使得这些国家固定资本投资规模急剧扩大,设备更新速度空前加快,造成企业一方面急需大量资金购置设备,另一方面又要承担因新技术运用设备无形损耗加快的风险,在这种背景下,以融资为核心机能的现代融资租赁业应运而生,解决了企业面临的上述两难困境。
 
1952年,第一家融资租赁公司在美国成立,掀开现代融资租赁业的发展进程,据《世界租赁年鉴》统计,全世界租赁成交额平均每年以30%的速度增长,成为仅次于银行信贷的第二大融资方式;从融资租赁在设备购买的市场渗透率(租赁交易总额占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比率)来看,美国为30%,德国为18%,日本为8%,发达国家平均的市场渗透率在15-30%;从融资租赁对经济增长的贡献来看,美国租赁业对GDP的贡献已超过30%。现代融资租赁在从无到有的50多年历史中,取得突飞猛进的发展。
 
融资租赁作为现代租赁的主要形式,源于财产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对于所有者而言,当他看重的是“拥有财产所有权所带来的稳定的投资利益,而非财产本身的使用权”时,他就可将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把使用权让渡给他人。而某人如果看重的是“使用该财产所带来的未来收益,而非财产本身的所有权”,那么,他就可以接受所有权者对财产让渡的使用权。由此,这个让渡使用权的所有者就称为出租人,而接受使用权的使用者就称为承租人。对于所有者而言,既然他已知其所拥有的财产能为他带来收益,那么,他为何不由自己使用,而要将使用权让渡给他人?通过他人的使用,而间接获得投资收益呢?况且,他人在使用过程中,还可能发生对财产的滥用和折旧。这是因为,出租人(财产所有权人)对“占有与使用”的考察,是基于监督成本的考虑。要监督的不只是投入的产出绩效,还有投入要素在使用过程中可能遭到的滥用和折旧。即,出租人只有知悉“其在使用资源前后,对资源的检查成本,小于现场监督的成本;且,使用者使用资源的成本又很容易测定”时,才会产生租赁行为。当然,承租人只有在租赁的筹资成本低于以其他方式筹资的成本(如现金购买设备的成本、分期付款购买设备的成本、贷款购买设备的成本等)时,才会接受出租人提供的融资租赁合同。此外,融资租赁期满后,承租人可以根据客观经济环境做出“继续租用、优先购买、或退回租赁标的物”的选择,从而规避市场风险。这也是承租人偏好融资租赁的一个重要因素。
 
二、国外融资租赁业的发展状况
 
1、融资租赁公司三分天下。以美国为例,具有厂商背景的占25%,具有银行背景(银行直接或透过其子公司、附属公司从事租赁业务)的占35%,独立的租赁机构占40%。从美国租赁业的发展经验来看,厂商从事租赁业务可以提供专业化的服务,商业银行从事租赁业务具有资金和成本优势,而独立的租赁公司则可以提供设备选择的咨询、选定、租后服务等一系列的综合性服务,三者各有优势,支撑起美国租赁业在世界租赁市场上的霸主地位。
 
2、融资租赁创新产品不断出现。一开始是简单的融资租赁业务,承租人和出租人签订不可撤销的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承担购买设备的全部价款,承租人以年金的方式等额定期支付租金,出租人不提供除出租以外的其他服务。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新的租赁品种不断出现,如杠杆租赁,出租人承担设备成本的20-40%,剩余部分由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出租人把租赁物的所有权,租赁合同的担保收益权等权利转给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对出租人无追索权,该种租赁方式一般用于购置成本特别高的飞机、卫星通讯设备等,杠杆租赁在美国租赁业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转融资租赁,出租人从另一家租赁公司租入设备然后转租给承租人使用,出租人扮演一个类似证券经纪人的角色,该种租赁方式一般用于跨国租赁;售后回租,设备拥有方先把设备出售给租赁公司获取业务发展所需要的资金,再把该设备从租赁公司租回按期支付租金,该种方式可以改善承租人(即出售方)的财务状况,盘活其存量资产;此外还有合成租赁、风险租赁等方式。多种租赁产品满足了不同承租人的需要,活跃了租赁市场。
 
3、政府优惠政策和完善的法律法规。融资租赁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税收优惠,可以说没有政府的税收优惠等一系列扶持政策,美国的融资租赁业就不会有那么快速的发展。这些优惠扶持政策包括:美国的《投资税扣除法》规定出租人投资用于租赁的设备按其购置成本的10%减税,出租人可以将这一优惠通过优惠租金的方法转移给承租人,租赁双方特别是出租人的税收优惠构成美国租赁业的一个重要特征。另外,会计准则规定,租赁公司计提折旧可以在直线折旧法、双倍余额折旧法以及150%折旧法中自主选择,呆帐准备金比例自定,允许承租人把租金计入成本,这使得租赁双方应纳税所得减少,从而减少了所得税费用。
 
4、融资租赁观念深入人心。美国人习惯“把明天的钱拿到今天来花”,这促使其消费信贷得到长足发展,并推动了经济的发展。二战后,“收益来源于财产的使用而非拥有”这一观念成为美国企业人的经营理念,从而推动了美国现代融资租赁业务的快速发展。
 
三、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发展现状
 
我国的现代融资租赁业出现在上世纪80年代,在当时资金严重短缺,先进设备急需的情况下依照日本租赁业模式成立的融资租赁公司,在引进先进设备和技术,发展我国工业化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监管不利及其对该新生事物的不了解,许多租赁公司目前不良资产比例大,经营陷入困境。
 
1、从租赁公司的类型看,我国目前由中国人民银行监管的金融租赁公司有15家,由商务部(原外经贸部)监管的中外合资租赁公司143家,还有原国内贸易部监管的几百家内资租赁公司,但是能合法开展租赁业务的仅仅是前面两种类型。厂商背景和银行背景的融资租赁公司在我国是一片空白,现有的这些独立融资租赁公司规模都比较小。
 
2、从融资产品看,我国目前开展的仅仅是以使用设备为目的的简单融资租赁,对于技术要求高、程序复杂、涉及当事人广的杠杆租赁和售后回租等租赁方式还没有涉及。
 
3、从政府优惠政策和法律法规看,我国目前还缺乏对融资租赁业在政策上的优惠扶持措施。现行会计制度把融资租赁设备等同于企业自有固定资产,租金不列入成本,税收优惠方面则仅对中外合资的租赁公司和开发区的租赁公司给予比例很小的减税政策,其他租赁公司无法得到税收减免;在信贷政策上,租赁公司自己承担信用风险;租赁公司市场准入条件严格,《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规定金融租赁公司最低资本金为人民币5亿元,经营外汇业务的租赁公司还应有不低于5000万美元的外汇资本金,这一规定使得许多想参与融资租赁业的公司心有余而力不足。
 
4、从租赁观念来看,重购买轻租赁的观念始终根植于我国企业人的经营理念中,加上对融资租赁具体操作的陌生,使得我国的融资租赁业发展缓慢。
 
四、融资租赁方式在企业中发挥的作用
 
1、为企业解决资金瓶颈,特别是化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一个重要途径
 
对企业即承租人而言,融资租赁给予承租人选择设备类型和厂家的自主权,掌握设备随时更新的主动权,这在新技术发展迅速的今天有利于降低承租人技术更新、设备无形损耗加剧的风险;融资租赁使承租人无需一次支付巨额资金购买设备,而是按期支付租金,这可以降低承租人在固定设备上的资金投入,把资金投向收益率更高的其他资产,提高资金的使用率和收益率;融资租赁的标的物通常是技术含量高,价格高昂的设备(如医疗设备、信息处理设备,飞机等),大部分需要进口,由出租人购买则可以避免承租人的利率、汇率风险;最后,因融资租赁有租赁标的物作为担保,它的手续要比银行贷款简单。
 
大企业如此,中小企业也一样。“融资租赁能在一定程度上帮中小企业解决资金压力。某工厂手上有业务订单,却没有足够的资金增加设备,这时,工厂可以让融资租赁公司出资来购买设备,工厂则以支付租金的形式向融资租赁公司租用设备,分期付款。在此之前,双方约定好付款年限和付款方式,也可以协商满年限后设备的产权是否转移。通过这种形式进行融资,工厂不会因资金压力用不起设备而停产,同时,也不必在短期内承受高额设备购买费用,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了中小企业的融资负担。对生产企业来说,购买一台设备付出的成本很高,而以融资租赁的形式使用设备,租赁费用还可以作为费用支出进行抵税。”
 
尝到融资租赁甜头的一位民企负责人说,“在融资困难的情况下,中小企业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只需少量资金就可以取得所需的先进技术设备,然后边生产、边还租金,大大缓解了大部分中小企业面临的技术改革中的资金紧张问题,促进了中小企业设备的更新换代。”
 
2、为投资者提供一个具有更高收益的安全投资渠道。对投资者即出租人而言,租赁设备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在租期内是分离的,这有利于融资租赁风险的锁定、分担和控制,若承租人无法按期支付租金,出租人可收回租赁设备,并依据与供货人的回购协议处理设备,因此是一种安全的投资方式。据中国设备租赁专业委员会会长覃业竣介绍,目前工程机械设备的采购,40%~50%是用来租赁的,个别设备比例可以达到70%。如果按照年800亿元采购额计算,用来租赁的设备至少320亿元,比金融租赁全行业总资产200亿元还多120亿元。事实上,设备租赁的利润率是非常高的,有的设备半年就可以收回投资,最长的也就一年半,而一般设备的经济使用寿命最少在五年以上,工程机械设备寿命就更长了。
 
3、使融资租赁可以真正发挥其有别于银行等机构的独特作用。 对于融资租赁,一位业内人士打了个形象的比喻:融资租赁就是“借鸡下蛋,卖蛋买鸡”。 如果你刚创办了一家小企业,需要一台设备,可这台设备的价钱较高,而手头上现有资金不够的情况下怎么办?那么,融资租赁就能很好的解决这个问题。租赁公司根据你选定的设备生产厂商,同厂家签订购买合同,并从银行融资向生产厂商全款购买,然后再出租给你,当你所付租金到达合同额时,设备产权转移给你。与传统的银行按揭方式相比,融资租赁,多了个租赁公司,正是这多出来的中间环节,给银行和用户带来了好处。银行不再是面对众多分散的用户而是相对集中的租赁公司,这既为用户以较少的投入而迅速获得设备使用权提供了便利,又为银行及其资金提供了一条安全的放款通道。
 
4、对供货商而言,融资租赁是一种促销方式。融资租赁可以扩大其产品的销售范围,提高市场竞争力。
 
5、降低风险。任何一项投资都是有风险的,融资租赁的风险来源于许多不确定因素,是多方面并且相互关联的,在业务活动中充分了解各种风险的特点,才能全面、科学地对风险进行分析,制定相应的对策。通过融资租赁公司可以降低了贷款人和出租人的风险。今年上半年,长江租赁有限公司与国家开发银行签署了10架ERJ145飞机项目借款合同。在这个项目中,中国信保的介入功不可没。在传统的融资租赁项目中,承租人的违约风险需要出租人独自承担。而在这个项目的操作结构中,中国信保充分发挥其在信用风险管理方面的独特优势,利用其推出的租赁保险业务对承租人进行承保。可以说,这个飞机租赁融资项目开创了国内飞机融资的新模式,既解决了承租人融资难的问题,又有效地降低了贷款人和出租人的风险。
 
四、融资租赁的界定
 
企业采用融资租赁方式租入资产,尽管从法律形式上,资产的所有权在租赁期间仍然属于出租方;但是,由于资产租赁期限基本上涵盖了资产有效使用年限,可以说,承租企业获得了租赁资产所提供的主要经济利益,同时承担与资产有关的风险。此时的租赁行为界定为融资租赁。
 
具体界定时,可参照以下标准:
 
1、在租赁期限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2、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且,所订立的购价预计将远低于行使该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
 
3、租赁期占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的大部分。
 
4、就承租人而言,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的租赁资产原帐面价值。就出租人而言,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的租赁资产原帐面价值。
 
5、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作较大修整,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满足以上一项、或数项标准,即可确认为融资租赁行为。
 
五、融资租赁的相关指标的解释
 
与融资租赁相关的指标主要有:租金、最低租赁收(付)款额、内含利率、担保余值等。解释如下:
 
1、融资租赁的租金
包括设备价款、租赁费用、借款利息。其中:
设备价款是指:设备买价,和由出租人支付的相关税费。
租赁费用由三部分构成:一般资金报酬、风险投资报酬、和由该项租赁活动引起的必要的最低经营费用。
借款利息是指:出租人为该项租赁活动而垫付资金的利息。
租金一般采用在租赁期间按期平均等额支付的形式,但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掌握。
 
2、最低租赁收(付)款额
 
是衡量出租人(或承租人)未来现金流量的最低估计数。其中:
最低租赁付款额是指:承租人在租赁期内应支付、或可能被要求支付的各种款项(不包括或有租金、和履约成本),加上“由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担保的资产余值”。
最低租赁收款额是指:最低租赁付款额,加上“独立于承租人和出租人、但在财务上有能力担保的第三方,对出租人担保的资产余值”。
 
3、内含利率
 
是将最低租赁收(付)款额折现的折现率。
对于承租人和出租人而言,其含义截然不同。对于承租人而言,内含利率是指筹资的成本;而对于出租人而言,内含利率是融资租赁项目的必要报酬率。
内含利率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此时,在会计核算中,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内含利率是一致的。
 
4、担保余值
 
根据担保提供主体的不同,可分为“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担保的资产余值”和“独立于承租人和出租人、但在财务上有能力担保的第三方,对出租人担保的资产余值”。
 
六、融资租赁的司法规制
 
融资租赁在上世纪八十年代被引入我国,与交易实践相比,有关融资租赁的立法则相对滞后。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发布了《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在立法尚付阙如的情况下,有效解决了实务之需。1999年《合同法》制定时,对该规定的相关内容予以吸收,并在第十四章专章规定了融资租赁合同,成为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近年来,融资租赁业在我国呈持续高速发展态势。不仅新设的融资租赁公司数量持续快速增长,融资租赁业务总量和纠纷数量也呈高速增长态势。据统计,2008年人民法院受理的一审融资租赁合同案件为860件, 2012年为4591件,2013年则已达8530件。各地法院普遍反映,在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构成、租赁物的范围、融资租赁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关系、合同解除的后果、租赁物的公示等方面争议较多。因《合同法》的规定相对较为原则,现行法律规定已不足以满足司法实践之需。2009年底,根据全国人大财经委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启动了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
 
在广泛征集各地法院及融资租赁行业对融资租赁合同争议法律问题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起草了司法解释稿,并先后召开了法院系统、融资租赁行业、专家学者的论证会,对司法解释稿进行反复论证、修改。2013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官网公布了司法解释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专门征求了全国人大财经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等国家机关和部门的意见。在综合社会各界通过网络反馈的1000余条意见及有关国家机关和部门的意见后,我们对司法解释稿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在此基础上,经2013年1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7次会议讨论,通过了该解释。本解释稿共五部分26条,主要针对融资租赁经营实践和审判实务中反映突出、争议较多的法律问题作出了规定,重点解决了融资租赁合同的认定及效力、合同的履行及租赁物的公示、合同的解除、违约责任以及诉讼当事人、诉讼时效等问题。该遵循了以下指导思想:
 
一是促进交易,规范发展。通过减少认定融资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形、严格限定融资租赁合同的解除条件等方式,维护融资租赁合同按约正常履行。充分考虑融资租赁合同所具有的融资与融物相结合的特点,审慎认定融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引导金融资本为实体经济服务,规范和促进我国融资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是尊重市场,鼓励约定。合同法规范在本质上属于任意性、补充性的规范,本司法解释也更多的体现出了约定优先的指导思想。商人是自身利益的最好判断者,融资租赁合同是平等市场主体之间签订的合同,合同条款的约定本身就包含了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对履约成本、履约收益和履约风险的判断。因此,在司法解释中,我们坚持约定优先原则,鼓励双方当事人以市场化的方式对合同的履行和解除、租赁物的风险负担、租赁物清算等问题作出约定,以减少诉讼风险和损失的不确定性。
 
三是细化规则,易于操作。现行的《合同法》以法律的形式正式确定了融资租赁合同制度的基本框架,但是从司法审判的角度看,一些条文的规定较为抽象,各地法院在条文的理解和适用上存在差异。比如,出租人的协助索赔义务及其法律责任,出租人对租赁物的瑕疵担保免责的例外情形,承租人违约时出租人的司法救济方式等。针对这些问题,司法解释均做了进一步的明确和细化,以统一司法裁判尺度,增进裁判结果的可预测性。
 
四是尊重现实,适度前瞻。融资资租赁被引入我国已有近三十年的时间,但其在近五年才取得了较快速度的发展。融资租赁交易形式和交易实践尚处于不断的发展变化之中,相关监管制度、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也需要一个积累和稳定的过程。在此背景下,一方面司法解释对行业经营实践中已经相对成熟的做法、行业惯例给予了必要的认可;另一方面司法解释也保持了适度的开放性和前瞻性,为融资租赁交易的实践需求与未来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了必要的衔接。
 
五是立足国情,参照惯例。在司法解释的起草过程中,我们坚持从实际出发,在对我国融资租赁交易实践进行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积极听取各方的意见和建议,依法衡平各方利益,力求司法解释的各项规定契合我国的融资租赁交易实践和发展阶段,并对相关域外立法例和国际公约的共性规定给予了必要的参照。
 
总之,在目前中小企业融资依然比较困难的情况下,融资租赁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难、促进中小企业设备升级更新最便捷的渠道之一。融资租赁资产是金融资产中安全度相对较高的资产之一。采取融资租赁方式,会使承租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会使出租人获取安全性较高的投资方式、同时也会使供货商扩大销售渠道。目前,国外发达国家融资租赁业发展比较成熟,而我国对融资租赁的认识和利用上还不成熟。因此,在当前全球的金融危机中,我们应该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的金融实际,大力发展现代融资租赁业,促使我国的经济发展尽快走出低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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