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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不好首先追究党政“一把手”责任
发布日期:2016-03-24  信息来源:中国长安网
       近日,中办、国办印发《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明确,各地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第一责任人,这项工作干好了,要表彰奖励,干不好的,将通报、约谈甚至责令辞职、免职。
  3位专家今天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对《规定》压实党政领导“保一方平安”的责任、奖惩并举提升平安建设积极性的做法大加赞赏。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说,能不能实现“两个一百年”的奋斗目标,社会秩序稳定是核心内容;而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是提升社会治理能力、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的有效途径。
  平安建设列入“一把手”工程
  抓好责任落实,首先要明确责任。《规定》用专章的形式,对各级党委政府、各部门以及综治单位的责任做了具体规定,明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各地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承担分管工作范围内的责任。
  “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就是指党政‘一把手’。”竹立家说,中央将党委“一把手”明确为第一责任人的还有反腐败工作,这表明,在宏观层面,中央把社会生态和政治生态放到了同样的高度,对社会治安的重视程度可见一斑。
  竹立家告诉记者,以前,地方出现严重的社会治安问题,被追究责任的一般都是分管领导,比如党委副书记、副市长等,现在《规定》更加明晰了权责,党政“一把手”就是第一责任人,以后再出现同类问题首先得追究他们的责任了。
  “人们常说,老大难,老大重视就不难。《规定》明确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抓住了‘关键少数’中的关键。”中央党校党史教研部主任谢春涛认为,让党政主要负责同志知道自己要承担的责任,一定会促使他们像重视经济工作那样重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熊秋红也持同样的观点。她分析说,第一责任人即首要责任人,负首要和全面领导责任,直接责任人即第二责任人,负具体领导责任,加上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负相应责任,《规定》确立了一种从上至下的责任体系,体现了全面责任原则,“这一原则有助于系统推动领导干部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形成合力,将各项治理措施落到实处”。
  《规定》明确,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熊秋红非常支持这种将抓发展和保平安协同推进的做法,“稳定是改革和发展的前提,没有一个稳定的社会环境,就不会有改革和发展,更谈不上人民群众的幸福生活;而经济社会的发展,反过来又会促进社会治安问题的解决”。
  治安工作挂钩干部职务晋升
  责任制能不能落实,督促检查是重要保障。《规定》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建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制定易于执行检查的措施,自上而下层层签订责任书。同时,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建立健全考核评价制度机制,与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处等挂钩。
  与职务晋升挂钩,专家们坦言,这将是领导干部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强大动力。“这抓住了责任制的牛鼻子,有着指挥棒的作用”,在谢春涛看来,该措施如果得以落实,一定会促使各级党政主要领导认真抓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将考评结果与业绩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处等挂钩则是为了解决以往‘奖惩难兑现’的问题,考评制度与各级党政领导的切身利益相挂钩,有助于其改变重发展、轻治安的政绩观,切实承担起应负的领导责任。”熊秋红说。
  据了解,早在1993年,中央综治委等五部委就联合制定了《关于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若干规定》,但该规定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导致实践中存在责任难分清、绩效难考核、奖惩难兑现等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领导责任制的运行,提高执行效力,《规定》有针对性地提出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书,逐级落实责任人,通过责任书对责任进行量化分解,做到人员到位、任务明确、责任清晰,也为后期的定量考核、评价奖惩提供了依据。”熊秋红说。
  竹立家注意到,《规定》要求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履职情况作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以前,党政领导班子述职很少涉及社会治安问题,提到也是一笔带过,现在要求作为重点进行阐述,不仅可以督促其做好这项工作,也便于上级机关进行检查”。
  对于如何进行督促检查,熊秋红认为,各级党委政府可以建立专门的督查室,采取专项督查、定期督查等方式,对分解出的综治工作任务进行强力督办,对工作不力的予以内部信息通报,甚至公开曝光。
  奖惩并举形成真抓实干氛围
  奖惩并举是《规定》一个非常鲜明的特点,《规定》近一半的条文有关表彰奖励和责任督导追究。专家们预测,此举将充分调动各级领导干部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积极性,形成真抓实干的氛围。
  《规定》提出,要对先进集体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进行嘉奖,先进工作者落实省部级劳模待遇;存在“发生特别重大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等六类情形之一的,对党政领导班子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乃至追究刑事责任。
  熊秋红指出,《规定》明确追究责任的方式,包括通报、约谈、挂牌督办、实施一票否决、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相比以往,《规定》增加了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惩处方式,加大了处罚力度,震慑作用明显。
  奖惩是落实执行力的重要保障。竹立家说,以前奖励和惩处的力度都不够,奖励时,认为保一方平安是领导干部的本职工作,做好了是应该的;惩处时,认为出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不能因此一棍子打死。现在《规定》加大奖惩力度,既形成正确的激励导向,又防止领导干部不作为、踩红线。
  对于治安问题相对突出又不够一票否决的地区,《规定》明确由上一级综治部门挂牌督办,中央综治办每年确定若干地级市为挂牌督办的重点整治单位,加强监督管理。
  对于这一做法,专家们非常认可。谢春涛说,下抓一级保证了责任督导和追究主体有足够的权威,能够解决领导责任制实施难的问题,真正落实责任督导和追究。
  “1993年《若干规定》确立了一票否决制,但存在实施难的问题,而这种重点监管、限期整改的做法在实践中收到了很好的效果,相当于‘一票否决警示制’,给予了‘一票否决’的缓冲地带,体现了宽严相济的精神,因此为《规定》所肯定和吸收。”熊秋红说,对整改无效的,再依《规定》实行一票否决制也不晚。
  好的制度重在落实,专家们对严格执行《规定》,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推动平安建设、为人民群众营造安居乐业的社会环境,充满信心,充满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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