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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上法院成功办理一起限制债务人出境案
发布日期:2013-01-22  信息来源:bte365体育
       刘某某于2010年5月借亓某某现金20万元用于化工生产经营,借期两年。2012年5月借款到期后亓某某向刘某某索要借款,刘某某以经营失利、资不抵债为借口拒绝偿还。2012年8月亓某某将刘某某诉至法院,汶上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6日判决刘某某归还亓某某借款。判决生效后,刘某某非但不主动归还亓某某借款,反而预谋在秘密转移财产后离家出走印尼逃避债务。2013年1月15日,汶上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根据当事人亓某某的举报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法律规定,及时作出了“限制被执行人刘某某出境,并扣留其有效签证”的民事裁定。在强大的法律攻势面前,刘某某终于低下头来主动和亓某某协商归还所欠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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