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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镇农村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存在问题及解决对策
发布日期:2012-08-06  信息来源:bte365体育
        人民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以及社会公德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劝解、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人民调解作为一种群众性、自治性的纠纷解决方式,是司法行政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人民调解制度作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已被我国宪法和其它基本法律所确认。作为一项重要的民主和法律制度,人民调解在及时化解民间纠纷、维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然而,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矛盾纠纷的主体及类型呈现多元化,使人民调解工作也不断地被注入了新的内涵。因此,我们必须认真研究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面临的新问题,仔细研读《人民调解法》的法律精神,积极寻求对策,使之更好地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
       本人结合近期在南旺镇村级调解组织实地调研的情况及本人参加调解工作以来的经验与教训,对我镇农村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存在问题进行分析,并对今后如何加强农村基层人民调解工作提出了自己粗浅的看法。
       一、我镇人民调解工作的基本情况
        我镇共辖32个行政村,5.8万人。全镇共有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36个(其中村调解委员会32个,镇调委会1个,企事业单位调解委员会3个)。共有调解人员154人。人民调解组织机构健全,镇、村、组“三级”调解组织网络覆盖全镇所有行政村和村民小组。近三年来共调解各类民间纠纷356件(其中避免民转刑纠纷5件,避免大型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发生6件)调解成功率达96%以上。人民调解工作的正常开展为全镇社会政治稳定和经济的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存在问题和困难
       当前影响和制约我镇农村基层人民调解工作正常开展的问题和困难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认识上有误区。有的村、镇直部门及镇领导对人民调解工作认识有误区,因此重视不够,总认为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其调解矛盾纠纷的法律效力不足以信。由于有这样的误导,本来在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调处的纠纷都大量涌向了人民法院。这就大大增加了纠纷当事人的诉累和人民法院的工作量,从而导致矛盾纠纷错过了及时有效的化解期,甚至引起激化。
     (二)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缺乏保障。由于受地方经济的制约,人民调工作经费没有列入财政预算,广大的村调解员没有工作报酬,甚至很多时候是自己掏腰包办事。有的村集体经济比较困难,无法设立专门调解场所,与司法部要求的“五有”(工作场所、标牌、印章、调解文书、统计台帐)、“六落实”(组织、制度、工作、场所、经费、报酬)、“六统一”(标牌、印章、人民调解组织、程序、制度、文书)的规范化建设存在很大的差距。经费的紧张制约了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人民调解员的业务素质有待普遍提高。人民调解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社会服务工作,要求从事人民调解的同志必须掌握一定的法律法规知识和国家政策,并具有很强的责任心、同情心和使命感。近几年来,由于换届竞选等因素,各村民委员会的人员变动很大,许多村负责人民调解工作的都是新手,这些同志不具备必须的法律政策水平,不掌握必要的工作方法和技巧,遇到疑难矛盾纠纷,往往无所适从。况且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具有多样性、复杂性、群体性等特点,客观上要求调解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文化素质、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总体上来看,我镇广大农村人民调解员的文化水平偏低,专业知识缺乏,并且年龄结构50岁以上的占了70%以上,总体素质有待提高。
     (四)奖惩制约监督机制有待完善。由于广大的农村调委会和调解员没有办公经费及工资,调解员的工作责任心就受到了影响,认为自己是在义务的为社会作贡献,能干多少就多少,甚至不想干也是应该的。虽然我县实行了“以奖代补”的资金保障措施,但所补的钱与调解成本相比差距太大,只能是杯水车薪,同时,又没有形成较为普遍的、完善的奖惩制约监督机制,这样就导致了大量的矛盾纠纷往上移交。
     (五)村规民约亟待完善修订。村规民约是村民自治的章程,也是国家法律法规的完善补充,但在农村由于受宗教信仰、家族和宗法势力等小团体及局部利益的影响,村规民约在制订之初就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有相抵触的地方。再加国家法律法规修改和完善,过去的村规民约也和现行的人民调解法有不相适应的地方。因此,有的民间纠纷虽然得到了及时的调解,但质量不高,甚至违法,一方当事人不服又引起新的纠纷。
     (六)调解资源有待整合。由于新时期的矛盾纠纷牵涉面广、复杂性强,单靠镇、村调委会已远远不能适应现阶段矛盾纠纷调处化解的需要。调解资源急待整合。
       三、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几点建议
       我国现行人民调解制度实行于五十年代初期,经过五十多年的发展变化,其规模与成效是有目共睹的,其地位也勿庸置疑,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的这一社会背景下,随着《人民调解法》的颁布实施,人民调解工作与社会的发展及现行法律的规定明显不适应,为解决好这些问题,必须不断完善人民调解机制体制,及时解决制约工作开展的困难和问题,促进人民调解的功能的有效发挥。结合当前农村基层人民调解工作普遍存在的问题,本人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大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力度: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一切工作离开了党委政府的领导都是空谈。人民调解工作是一项庞大的社会化工程,更离不开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各级各部门,尤其是领导者要从维护全社会政治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人民调解工作的地位和作用。大力加强对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领导力度,这是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根本保障。
     (二)落实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各级政府应严格按照《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财行[2007]179号)和《人民调解法》的规定把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落实好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加强村调委会“五有”、“六落实”和“六统一”建设。并随着工作的需要逐年增加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及调解员办案补贴。县级司法行政部门要配合同级财政部门搞好经费的使用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三)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业务培训。省、市、县司法行政部门要制定统一的培训计划,有针对性的对农村基层调解人员进行系统培训,提高调解人员法律政策水平,增强调处重大、疑难复杂民间纠纷的能力。培训实行考试,合格后颁发人民调解员上岗聘书,整体提高调解员队伍的实战业务技能。
     (四)制订人民调解工作奖惩监督机制。建议由国家司法部统一出台切实可行的规章,加大对这项工作的奖惩监督,提高广大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和紧迫感。2002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但在实际操作中社会效果不是太好,人民调解法的颁布实施使人民调解工作真正的走上了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五)修订和完善村规民约。村规民约是规范村民自治的章程,也是村民调委会调处纠纷的重要依据。但现有的村规民约由于受多种原因的影响,都与现行的国家法律法规有不同程度的抵触。建议县人民政府组织成立由乡(镇)政府、县司法局、县民政局等部门组成的工作组,结合各乡(镇)行政村的实际情况,在宪法、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重新修订完善村规民约,杜绝矛盾纠纷的再生和提高化解质量。
      (六)整合人民调解资源。由于新时期的矛盾纠纷牵涉面广、复杂性强,单靠镇、村调委会已远远不能适应现阶段矛盾纠纷调处化解的需要。建议乡(镇)成立和完善矛盾纠纷调处协调指挥中心,由综治办、司法所、派出所、人民法庭、民政办、计生站、土管所等单位组成。整合调解资源,形成高效、联动、便捷的综合调处机制,真正地实现“实行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结合”,加大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力度。在矛盾纠纷多发的医疗卫生、交通运输、非公企业部门和矛盾纠纷复杂的厂(场)地及县、区、市接边地区设立专门的调委会,从源头上化解矛盾。(顾继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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