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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法律援助工作的实践与思考
发布日期:2017-06-25  信息来源:bte365体育

    见义勇为行为自古就为道德和法律所倡导,历来为人们所推崇和褒扬,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我国历史上记载了许多有关见义勇为的事迹,这些事迹不仅被广为传播,妇孺皆知,更成为指导人们日常行为规范的准则。习近平总书记曾经指出“见义勇为、匡扶正义、扶弱济贫、惩恶扬善,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时代精神的具体体现,是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的重要内容”。近年来,随着社会道德水平回归,社会上涌现出越来越多的见义勇为事迹,这些见义勇为的事迹不仅传递着社会正能量,巩固社会道德,维护社会秩序,更为当今以倡导经济发展的社会潮流树立了道德坐标和精神榜样。目前,全国3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都陆续出台了维护见义勇为人员权益的相关条例,对见义勇为行为给予表彰和宣扬,对建立和形成全社会的见义勇为风尚起到了良好的导向作用。

  从现实情况看,见义勇为者为了维护国家公共利益,保护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惜流血、负伤致残,甚至牺牲个人的生命。然而由于对见义勇为者的权益补救方面无论在理论上还是立法上的缺失,导致在现实中时有出现见义勇为者权益受损,对他们作出的牺牲,对他们的合法权益,所在地方政府虽然给以了一定褒奖和救助,但与见义勇为者付出的代价和面临的困境,仍然存在“杯水车薪”的问题,见义勇为者需要擎起法律武器,在现有法律框架内积极维护自身权益,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为见义勇为者维护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保护的最有力途径。

  一、见义勇为传播的是道德正义和社会正能量

  见义勇为在中国历史上是一种道德约束。古人云:“见义不为,无勇也。”(出自《论语·为政》)《宋史·欧阳修传》中:“天资刚劲,见义勇为,虽机阱在前,触发之,不顾。”将见义勇为作为一种优秀的品德加以肯定。近年来,从国家层面来看,越来越重视对见义勇为行为和人员的表彰和宣传,从1988年第一次全国人民群众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评选至今,共1112人被评为全国见义勇为先进模范,这些模范事迹在全社会产生了重要影响,有的维护了国家和公共利益,有的维护了公民个人利益,为维护社会正义产生了巨大影响,极大地震慑了违法犯罪分子,为社会传递了正能量。

  二、见义勇为人员自身的权益保障不容忽视

  见义勇为事迹得到社会认可的同时见义勇为者自身的权益保障问题也日渐突显,回顾见义勇为事迹,实施了见义勇为事迹之后,很多见义勇为者受伤、致残,更有牺牲了生命。进入20世纪,曾有人做过调查:当被问及“给你一个见义勇为的机会,你最先考虑的是什么”时,有63 .4%的人首先考虑自身的安全和实力,只有18 .4%的人最先考虑“受害人的利益”;当被问到“在交通车上看见一个小偷正在偷人钱包,你会怎么办”时,只有l6 % 的人“上前制止”,有高达65%的人选择躲闪和沉默,还有19 .7%的人“不知道怎么办”,其中有30%的人“本想上前制止,但怕寡不敌众”最后还是选择了做懦夫[1]。可见要使见义勇为行为成为社会风尚,亟待国家层面出台相关法律法规。保障见义勇为者的自身权益,这也是社会广大人民群众的迫切要求和强烈愿望。

  三、目前我国在保障见义勇为者权益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因见义勇为引发的法律问题不断凸现,从见义勇为事迹所反映出的情况看,见义勇为者家庭经济状况普遍较差,见义勇为行为实施后致伤、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比较普遍,因此对见义勇为者个人和家庭生活都造成重大影响,甚至还有导致见义勇为人员沦落为犯罪分子的极端个别案例。实践中,对于见义勇为者,政府部门通常是拿出奖励基金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固然必要,而保障更为重要,见义勇为者行为实施完毕后的生活保障问题更需要关注。为了不让见义勇为的英雄“流汗流血又流泪”,国家对见义勇为者自身的权益保障日益关注并高度重视,从法律角度已将见义勇为人员纳入法律援助范围,对见义勇为人员申请法律援助免于审查,提供免费律师服务。根据法律援助统计情况显示,虽然国家已将见义勇为人员纳入到法律援助范围当中,但申请见义勇为法律援助的案件数量偏少,综合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多数见义勇为者自身的法律意识淡薄。从见义勇为事迹情况看,绝大多数人员维权意识不强,对自身权益的具体内容不了解,在见义勇为行为实施后不知道甚至不懂得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更谈不上使用法律武器维权。二是对见义勇为行为中,造成见义勇为人员权益受损的侵害人追罚不到位。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其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该条文的基本精神是提倡和鼓励公民采取积极措施防止、制止危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他人的财产、人身行为发生。在因为上述行为致使自己受损害时,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侵害人侵害的是国家和个人的利益,在实施过程中对见义勇为者造成了伤害,但绝大多数的侵害人大多是出于社会压力象征性的补偿,无法充分保障见义勇为者的权益;在与犯罪作斗争的见义勇为行为中,有的犯罪嫌疑人最终除获刑罚外,在对见义勇为人员赔偿上无力实施,这种补救往往是不充分的,甚至有时会落空。三是尚未建立对见义勇为行为受益者的有效追偿机制。《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据此见义勇为人员在受到损害后,可以向受益人要求必要的费用。但在现实生活中,作为见义勇为的受益人,有的虽然心存感激,但由于担心见义勇为人员权益受损过大,自己便不愿或无力承担损失,还有在受益人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或受益人无法找到时,见义勇为人员因受伤或致残产生巨额的医疗费、沉重的家庭负担往往使见义勇为人员陷于困境。四是见义勇为者对法律援助运用不充分。多数个人权益受到侵害的见义勇为者在使用法律武器时首先考虑自身经济能力,特别是已身陷经济困难当中的见义勇为者,由于对法律援助缺乏了解,不知道如何运用法律武器维权。

  四、注重发挥法律援助维护见义勇为者权益的职能作用

  依据现行法规,结合本市法律援助工作实践,可以从以下五个方面进一步发挥法律援助在维护见义勇为者合法权益中的职能作用:一是建立专门为见义勇为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服务网络。结合本市目前现有的法律援助机构网络,在全市17个法律援助中心单设见义勇为服务专窗,从工作人员中指定专人负责见义勇为者的法律援助接待受理。二是成立法律援助律师志愿者团队。由法律援助机构依据执业经验和业务能力挑选综合素质好的社会律师志愿者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确保以最好的律师资源保障见义勇为者的自身权益。三是建立见义勇为法律援助工作机制。法律援助机构要与上海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建立联系协作机制,定期开展见义勇为相关信息交流,互通情况,掌握上海市见义勇为人员信息。四是为见义勇为人员提供便捷的法律援助服务。一方面是对申请见义勇为法律援助服务的申请者提供一对一的法律援助服务,开设绿色通道,做到及时受理、即时指派,对行动不便和受伤致残的见义勇为人员提供上门受理服务,挑选业务能力和责任心强的律师代理案件;另一方面,对上海市历年来的见义勇为人员及时关注,了解当前实际情况,设立专线电话及时提供法律咨询等法律服务。五是持续加大法律援助宣传力度,大力开展普法活动,通过媒体、广播、互联网、微信等媒介,扩大社会影响力,让见义勇为人员求助有门,充分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五、加快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障立法进程

  尽管见义勇为属于道德范畴,但是从一定程度上来讲,相应的法律保障也是极为必要的。我们不能期待着在对见义勇为者没有制度保障或者制度保障不合理、不健全的情况下还不断的涌现出见义勇为的个人。一个社会的道德风尚水平的提高和保持,仅仅是通过政府的号召、舆论的呼吁是远远不够的,更重要的是由相应的法律法规作为保证。如果我们能在法律层面上对见义勇为者在其实施了见义勇为的行为之后对其权益予以充分保障,那将极大地鼓舞起人们的热情,对于弘扬社会正气及整个社会道德风尚水平的提高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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