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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 见义勇为行为认定程序及标准
发布日期:2017-06-25  信息来源:bte365体育

    为加强济宁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鼓励见义勇为,弘扬社会正气,促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济宁市见义勇为基金会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见义勇为,是指在法定职责或者特定义务之外的人员,挺身而出,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集体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符合本条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

  1、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

  2、同侵害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

  3、在发生自然灾害或者事故灾难时,救人、抢险、救灾的;

  4、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的其他行为。

  第二条 县级以上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部门会同见义勇为基金会或者见义勇为协会,作为见义勇为确认机构。

  对事实清楚、证明材料齐全的确认申请、举荐,符合见义勇为条件的,见义勇为确认机构应当提出拟确认的意见。

  对事实不清、证明材料不齐全的确认申请、举荐,见义勇为确认机构应当要求申请人、举荐人补齐证明材料;必要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见义勇为受益人、见证人和有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对情况复杂、争议较大的确认申请、举荐,见义勇为确认机构应当组织由有关机关、专家学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的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对符合见义勇为条件的,作出拟确认的评审意见。

  第三条 见义勇为发生地公安机关、民政部门的证明材料,作为确认见义勇为的依据。下列证明材料,经查证属实,也可作为确认见义勇为的依据:

  1、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人民团体或者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证明材料;

  2、受益人、见证人的证明材料;

  3、其他了解情况的单位和个人的证明材料。

  第四条 行为人或者近亲属可以向行为发生地的县级见义勇为确认机构确认见义勇为行为;行为人所在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其他人员可以向行为发生地的县级见义勇为确认机构举荐确认见义勇为。

  申请、举荐确认见义勇为应当自行为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情况复杂的,不超过两年。

  第五条 对拟确认见义勇为的,见义勇为确认机构应当将见义勇为人员名单和事迹向社会公示,对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确认。因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安全或者其他情况需要保密的,可以不公示。

  对不确认见义勇为的,见义勇为确认机构应当作出不予确认的书面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举荐人。

  第六条 申请人、举荐人对不予确认的书面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该书面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市级见义勇为确认机构申请再次确认。市级见义勇为确认机构应当自收到再次确认申请之日三十日内,组织评审,并将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举荐人。

  第七条 需要由市级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由县(市、区)见义勇为确认机构向市见义勇为确认机构申报,填写《济宁市见义勇为先进分子审批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市见义勇为基金会接到申报后,由理事会组织评审,并报经市综治委领导批准确认。对事迹突出,在全市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见义勇为人员,由市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部门会同市见义勇为基金会进行表彰。对事迹特别突出的,申报省级确认表彰。

  第八条 对见义勇为群体的确认和表彰,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九条 确认见义勇为,不得向申请人、举荐人、行为人收取任何费用。相关费用由见义勇为确认机构承担。

  第十条 本规定经济宁市见义勇为基金会理事会一届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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